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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赵保月,吕桂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6085号原告赵保月,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国市东长仕村。被告吕桂敏(又名吕英敏),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国市东长仕村。原告赵保月诉被告吕桂敏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保月、被告吕桂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保月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与被告同居生活,婚后于1985年9月27日生女儿,取名赵云,现已成家另过。1992年3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朋,现也已经成年。由于我们婚前了解少,婚后没一共同语言,双方性格不和,为孩子我一直忍受着。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桂敏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5年9月27日生一女儿,取名赵云,现已成家另过。1992年3月11日生一儿子,取名赵朋,现也已经成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结婚时间已有20多年,生育两个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属于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保月与被告吕桂敏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保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立代理审判员  刘 雨代理审判员  王莹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振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