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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民终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嘉兴市美日保洁有限公司与绍兴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美日保洁有限公司,绍兴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民终字第1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美日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元、张荣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福澜。上诉人嘉兴市美日保洁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2014)绍越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美日保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嘉兴市美日保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市美日保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美日保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