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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42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审 判 员  朱晓楠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