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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岳朝友申请执行任建平、任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朝友,任建平,任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岳朝友,男,汉族,1936年12月25日生。被执行人任建平,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生。被执行人任金标,男,汉族,1953年8月2日生。本院在岳朝友申请执行任建平、任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已私下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马 柯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