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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22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学辉与李春峰、张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辉,李春峰,张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275-2号原告:刘学辉,农民。被告:李春峰,农民。被告:张艳玲,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刘学辉与被告李春峰、张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辉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