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22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学辉与李春峰、张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辉,李春峰,张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275-2号原告:刘学辉,农民。被告:李春峰,农民。被告:张艳玲,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刘学辉与被告李春峰、张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辉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