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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在外躲避,无法找到其本人,待找到其本人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