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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丽红与刘孟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光明审 判 员  陈 冈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