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丽红与刘孟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光明审 判 员 陈 冈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