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刑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怀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怀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1623号罪犯王怀林,小学。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10334元。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于2010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本院审查认为,罪犯王怀林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至刑罚执行机关对其再次呈报减刑不足一年九个月,其减刑间隔期不符合相关规定,故不具备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怀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审判员 严开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