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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安庆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潘卫权,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刘同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诉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