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农承实申请执行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承实,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农承实,男,1965年6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新甲乡万吉村更大屯17号。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县新甲乡万吉村渠罡屯。法定代表人陈跃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承实与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任何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靖执字第88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 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