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罪犯吕文龙故意伤害罪的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文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874号罪犯吕文龙,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鄂荆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吕文龙减刑建议,于2014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吕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奖励、二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系主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知强审判员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