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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与王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王胜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作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