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与王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王胜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作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维佳牧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