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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诗蒙与被告舒志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诗蒙,舒志刚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张诗蒙,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舒志刚,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增易,男,194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舒志刚之父。原告张诗蒙与被告舒志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定于2014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