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谈光伟、王强力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光伟,王强力,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犍为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谈光伟,男,生于1974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王强力,男,生于1972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张云,男,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谈光伟、王强力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犍为民初字第1006号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张云偿还谈光伟、王强力借款5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张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3)犍为民初字第100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