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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21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加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宝,许峰,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2197-2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宝。被执行人许峰。被执行人XX强。本案在执行张加宝诉XX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执字第21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