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雷,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以管辖有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传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