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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赵仁顺申请执行李连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仁顺,李连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赵仁顺,女。委托代理人金鑫,男。被执行人李连金,女。本院在执行赵仁顺申请执行李连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连金有工资收入,我院依法每月冻结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9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冻结的工资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