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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四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李大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李大深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贵,系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大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曾 璐代理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