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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阳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