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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英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英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82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大英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陈某某、杨某某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中路505号的砖混结构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大英房权证民字第31**号,大国用(1999)字第01551号】变更登记为陈某某个人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