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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洞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吴芒与洞头县金海岸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芒,洞头县金海岸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谢卫国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洞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吴芒。被告:洞头县金海岸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仁兴。第三人:谢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芒诉被告洞头县金海岸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卫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芒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芒以案件需要补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50元,由原告吴芒负担。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明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