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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东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桂英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某(2013年5月29日出生),双方因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闹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都不对,小孩年龄尚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铭某(2013年5月29日出生),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只因互相缺乏信任、理解和沟通,故而产生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只要互相谅解、相互沟通、相互关爱,加深夫妻间理解、沟通与信任,夫妻仍能和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桂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