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24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翟纯峰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纯峰,孙元锋,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438-3号申请执行人:翟纯峰。被执行人:孙元锋。被执行人:刘海涛。本案在执行翟纯峰诉孙元锋、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执字第24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