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曹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974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9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94年5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初中文化,上海某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8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初中文化,上海某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耿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县饶阳县,初中文化,上海某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县饶阳县,住本市闸北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在本市怒江路XXX号二楼ELLEN’SCAFE酒吧内喝酒。被告人曹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蒋某某发生纠纷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在找到被害人蒋某某后,被告人曹某持酒瓶击打被害人蒋某某头面部,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对被害人蒋某某拳打脚踢。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等,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曹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归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验伤通知书及被害人的伤势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各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赔偿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慧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审判员唐慧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