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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马某某,男,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安某某,女,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减半收取1,075.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