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马某某,男,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安某某,女,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减半收取1,075.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