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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43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孙建波,刘雪如,刘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建波。被执行人刘雪如。被执行人刘立民。本院在执行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建波、刘雪如、刘立民为欠款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9月1日向邢台县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正处(2013)邢守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