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马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楚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