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双民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马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楚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