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向民与于海双、中保长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民,于海双,吉林省长岭县鹏程出租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42号原告王向民,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昌图县东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双,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吉林省长岭县鹏程出租汽车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民诉被告于海双、吉林省长岭县鹏程出租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长岭县鹏程出租汽车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向民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长岭县鹏程出租汽车队的起诉。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