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三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元忠、孟令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元忠,孟令卫,崔艳霞,王群培,赵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383号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49号。法定代表人邢大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元忠,居民。被告孟令卫,居民。被告崔艳霞,居民。与被告孟令卫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群培,居民。被告赵美凤,居民。与被告王群培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元忠、孟令卫、崔艳霞、王群培、赵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6125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曹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