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珍与被告林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珍,林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陈桂珍,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雄杰,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珍与被告林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珍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珍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