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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9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玉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黄玉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035号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钟鹤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79074550-8。法定代表人熊凤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玉华,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