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沈坚与颜全友、曹辉、王爱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坚,颜全友,曹辉,王爱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93-1号原告:沈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委托代理人:陶厚清,安徽陶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全友,现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曹辉,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爱勋,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坚诉被告颜全友、曹辉、王爱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坚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颜全友在宣城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金额为56万)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颜全友在宣城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6万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廷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