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石全胜申请执行南部县天马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全胜,南部县天马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石全胜,男。被执行人南部县天马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全胜与被执行人南部县天马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石全胜依据的(2010)南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均以自然人石全胜的名义参加一切诉讼活动。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石全胜在申请执行时,亦将四川全胜置业有限公司列为申请执行人,而四川全胜置业有限公司并不是案件当事人。该案已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全胜置业有限公司对南部县天马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延堂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