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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赵贡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贡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茌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贡辉,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9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贡辉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7月24日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于2014年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于同日恢复法庭审理。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汝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贡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贡辉爬防盗窗进入茌平县交通委家属院4号楼4单元301室姜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价值300余元的香烟等物品一宗;随后以相同的方式进入该家属院3号楼2单元302室胥某家中,盗窃现金900余元。2、2014年3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贡辉爬防盗窗进入茌平县金都花园20号楼2单元302室杜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价值21000余元的手表等物品一宗;随后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9号楼2单元301室周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价值5650.2元的美度牌手表一块。3、2014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贡辉欲爬窗进入茌平县世博园小区7号楼3单元201室王某甲家中盗窃,因被发现未遂;随后又爬窗进入该小区5号楼3单元302室王某乙家中,盗窃现金500余元。综上,被告人赵贡辉共盗窃3次,盗窃总价值33000余元。上述事实,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赵贡辉农行打款凭证,被告人妻子杨某账户明细查询,被告人赵贡辉的户籍证明、侯友青存折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姜某、胥某、杜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逯某等人的证言,聊茌平价鉴字(2014)G014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窃物品价值27829.20元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赵贡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贡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关于被盗现金数额,被告人赵贡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姜某、胥某、杜某、王某乙家中盗窃数额有异议,辩称没有盗窃这么多现金,给妻子杨某的打款是玩牌赢的钱,但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被告人赵贡辉供述赢钱时间在第一次汇款时间之后,结合张某、侯某等人的陈述和侯某存折取款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贡辉盗窃3次,盗窃数额总价值32079.20元的事实。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贡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 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