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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执字第0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黄山扬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扬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徽执字第00138-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扬升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叶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徐武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徽执第0013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财富广场D幢04-16号商铺及C幢的3层商业用房。因被执行人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财富广场D幢04-16号商铺抵押给黄山市歙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金额800万元。后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财富广场AB幢名下有02号三层商业用房及在D幢有02号二层商业用房,本院为便于资产进行处置,已将上述两个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财富广场D幢04-16号商铺及C幢的3层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庄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