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明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涛,朱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涛。被执行人:朱同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朱同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同根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同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同根在菏泽市牡丹区教场李庄前街61号有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字第0220**号;土地证号:菏集建(92)字第8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同根在菏泽市牡丹区教场李庄前街61号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字第××号;土地证号:菏集建(92)字第83**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同根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至二O一六年九月十一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