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封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陈兵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陈兵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负责人邱建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柳芳,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明健枢,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兵时,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兵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兵时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欠款本息13270.95元(利息计至2014年3月21日),我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兵时已将欠款全部归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该案的权利已实现,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封法执字第62号案已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托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植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