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锁诉被告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黑龙江省久龙种业有限公司、柴井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锁,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久龙种业有限公司,柴井吉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王广锁,男,住敦化市官地镇。被告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成,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黑龙江省久龙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玖,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系原该公司生产部长。第三人柴井吉,男,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锁诉被告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黑龙江省久龙种业有限公司、柴井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锁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退还给原告王广锁。审 判 长 宫英东审 判 员 刘立梅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