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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铁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亚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勤,黄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勤,农民。被执行人黄锐,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亚勤与被执行人黄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的(2012)邳铁民初字第03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亚勤报酬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锐负担。因被执行人黄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亚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黄锐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铁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永刚执行员  董可伟执行员  冯先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