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与凌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凌保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3261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负责人吕学斌,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凌保珠,男,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与被告凌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