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夏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912号原告夏某,城镇居民。被告翟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冠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