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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夏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912号原告夏某,城镇居民。被告翟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冠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