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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中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勋勇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4)郴中刑执字第61号王勋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郴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勋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勋勇缴纳罚金款三千元,现被执行人王勋勇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04)郴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勋勇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