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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黄志江与姚深泉、姚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江,姚深泉,姚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江,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被执行人姚深泉,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被执行人姚清华,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申请执行人黄志江与被执行人姚深泉、姚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启炉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雷鹏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