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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尚尔丰与张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尔丰,张晓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尔丰,男。委托代理人:黄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东,男。委托代理人:陈清才,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尔丰因与被上诉人张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40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东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晓东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张晓东起诉请求上诉人尚尔丰返还房屋装修款,本案的标的物属于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尚尔丰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贾鸿宾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