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三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与王文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王文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三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丽萍,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法,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峰,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国,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沂水县人民法院(2013)沂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王文峰于2011年4月到原告处从事驾驶员,2011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2012年9月29日,原告在没有任何法定情形的情况下,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拖欠被告2012年7月、8月、9月份的工资。被告王文峰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60元。另查明,被告已予借工资2000元。2012年12月,被告向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2月28日,该委作出沂劳人仲案字(2012)第2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王文峰2012年8月、9月的工资4300元(包括被告王文峰已予借的工资2000元)、经济赔偿金6180元(2060元×1.5个月×2)。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王文峰经济赔偿金618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原告共欠其工资4300元(包括其预借的工资2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2012年8月、9月的工资已经发放,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工资2300元。原告没有法定事由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被告申请仲裁的请求已经内含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故对原告称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给赔偿金违反程序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王文峰2012年8月、9月的工资4300元,扣除被告已予借的2000元,尚欠款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原告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经济赔偿金6180元(2060元×1.5个月×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上诉称:2012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被上诉人申请仲裁的请求没有包含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赔偿金6180元超出被上诉人的仲裁请求,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经济赔偿金618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沂劳人仲案字(2012)第284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在仲裁答辩中辩称,申请人对于经济赔偿金的要求过高,据此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在仲裁程序中已经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利邦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宜廷审判员 范宗芳审判员 杨海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