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于钦敏与仇玉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钦敏,仇玉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于钦敏。委托代理人李志华。被告仇玉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钦敏与被告仇玉华、陈丽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以下称长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