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二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二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江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7月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江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玉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