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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永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永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174号罪犯孙永泉,男,蒙古族,1980年9月5日出生,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2011年2月14日,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库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2013年3月11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于2015年6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查明,该犯累计获奖励为:季度表扬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泉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杰审判员 :多力坤·肉孜审判员 : 郎 丰 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李 爱 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