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金华、于家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金华,于家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梨树县。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昶文,委托单位员工。被告白金华,女,1964年10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于家利,男,1960年3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金华、于家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白金华、于家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志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