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诉万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万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470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住所地沿滩区。负责人涂玉强,分社主任。被告万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诉被告万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邹瑛 来源:百度搜索“”